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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市属社会组织2017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发稿时间 :2018-06-04 10:02:00 阅读次数:

市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市属各社会组织:

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市属社会组织2017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检对象

1.凡于2017630日前在太仓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171231日前在太仓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应依照本通知要求参加年度检查;

2.凡于20171231日前在太仓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基金会应依照本通知要求参加年度报告。

二、相关要求

1.社会组织需按照《市属社会团体2017年度检查须知》(附件1)、《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017年度检查须知》(附件2)、《市属基金会2017年度报告须知》(附件3)的要求准备年检材料,按时参加年检。

2.本次年检采取先网上填报,再纸质材料(网上填报系统中直接打印)受理的方式,若未完成网上填报或未显示年检报告“已受理”,则登记管理机关不受理纸质材料。

“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网上填报系统”网址:http://61.155.234.6:6888/camsjs/jsp/ext/som/login/login.jsp,请使用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首次登录请点击运行“浏览器设置”。 用户名为社会组织名称(如:太仓市XXXX协会),初始密码为1234561(登陆后请及时按要求修改为复杂密码)。登入系统后,点击“年检年报”模块进入“填写年检信息页面”,请按要求步骤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年度检查报告(相关附件请制作成一个完整的PDF文件,有多页的要合并在一个PDF文件内,单个文件不超过10M。扫描件须为原件全文扫描,复印件扫描件及缺页件一律退回)

3. 各参检社会组织完成网上填报,待系统提示“已受理”后,打印年度工作报告书(A4,双面打印),经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连同新登记证书副本(赋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财务审计报告(原件)等相关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盖章,送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科审核并加盖年检结论章(市民政局将在QQ群公告集中年检时间,送检地址:庆阳路32103室,电话:53205522)。网上年检材料填报截止时间为2018630日。

4. 市民政局依法对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年检结论。必要时可对有重大财务问题的社会组织主动开展财务审计;可要求社会组织补充或公开年检相关信息;也可采取随机抽检等方式,对社会组织开展实地检查。

三、年检结论及运用

1.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社会组织年检结果将在“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公示平台”、“日博亚洲”网站市民政局版块等网络平台进行公示公告。

2.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年检将定为“不合格”;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两年年检均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给予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3. 社会组织参检情况及年检结论将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财税优惠、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挂钩,并影响社会组织信用记录。

四、注意事项

1.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各市属社会组织应当认真履行参检义务,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填报年度检查报告书,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填写失误造成不利后果,由社会组织自行承担。

2.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市民政局将着重检查市属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专兼职人员从业信息、会费财务收支管理、分支机构设立等情况,请各市属社会组织务必如实填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行立改,并有扎实可见的整改措施;对不主动整改的市属社会组织,将采取公开曝光、专项审计、行政处罚等措施。

3.对在2017年获评3A级(含)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简化年检程序,只需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直接登记的除外)的年度工作报告书,即到即办。

咨询电话:53205522 ,联系人:陆叶萍、葛敏

年检咨询QQ群号:13913758660676473

网上填报操作咨询电话:02583590439,联系人:龚茂杰。

附件: 1.市属社会团体2017年度检查须知;

2.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017年度检查须知。

3.市属基金会2017年度报告须知。

太仓市民政局

2018529

附件1

市属社会团体2017年度检查须知

一、报送材料

(一)社会团体2017年度工作报告书

社会团体完成网上填报并系统提示“已受理”后,按照系统提示打印2份(A4大小,双面打印),且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社会团体盖章、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签章等齐备。

年度工作报告书必须网上填报系统中直接打印。网上年检提交未成功的,市民政局不受理纸质材料。

(二)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社会团体财务审计报告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由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

2. 净资产年初数、年度收入低于30万元的社会团体可免予提供财务审计报告(但必须如实填写财务报表,业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年度收入主要包括:会费收入、捐赠收入、业务收入、投资收益、承接政府服务以及其它收入等。

3. 2017年新成立的社会团体只需提供201712月份银行账户对账单复印件,无需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赋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证书)

二、报送时限

参检单位应当于2018630日前完成年检资料的网上填报,并于2018731日前将通过网上审核的材料打印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加盖年检结论章。参检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再受理。

三、社会团体年检标准

(一)社会团体在2017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的,由市民政局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4.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5.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6.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7.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9. 2017年度未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0.不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1.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12.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3.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14.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5.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16.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7.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8.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9.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0.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21.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社会团体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上年度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从轻处理。

(三)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市民政局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附件2

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017年度检查须知

一、报送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2017年度工作报告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并系统提示“已受理”后,按照系统提示打印2份(A4大小,双面打印),且法定代表人签字、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签章等齐备。

年度工作报告书必须网上填报系统中直接打印。网上年检提交未成功的,市民政局不受理纸质材料。

(二)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审计报告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由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

2、教育培训类、卫生医疗(养老)类、体育类以及开办资金大于30万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3、除上述以外,其它民办非企业单位净资产年初数、年度总收入低于30万元的,可免予提供财务审计报告(但必须填写财务报表,业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年度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业务收入、投资收益、承接政府服务以及其它收入等。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赋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证书)

(四)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报送时限

参检单位应当于2018630日前完成年检资料的网上填报,并于2018731日前将通过网上审核的材料打印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加盖年检结论章。参检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再受理。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标准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7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3.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4.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5.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6.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8.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9.设立分支机构的;

10.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1.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2.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4. 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必备条件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并限期改正。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市民政局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附件3

市属基金会2017年度报告须知

一、报送材料

(一)基金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

基金会完成网上填报并系统提示“已受理”后,按照系统提示打印2份(A4大小,双面打印),且法定代表人、监事签字、基金会印章、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签章(直接登记的基金会无初审环节)等须齐备。

年度工作报告书必须网上填报系统中直接打印。网上年报提交未成功的,市民政局不受理纸质材料。

(二)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基金会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须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要求出具。

2017年新设立的基金会只需提供201712月份银行账户对账单复印件,无需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三)《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赋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证书)

二、报送时限

基金会应当于2018630日前完成年度报告材料的网上填报,并于2018731日前将年度报告材料打印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要求,在“太仓市民政局相关网站”全文公布《基金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和摘要,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根据需要进行抽查或者专项检查,对基金会业务活动、内部治理、信息公开、专项基金、对外投资等方面进行检查。在抽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责令基金会进行整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将依法处罚。

三、基金会年检标准(适用于参加年度检查的基金会)

(一)基金会在2017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基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时进行网上填报、未按时报送年检材料的;

3.网上填报内容或报送的年检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4.擅自修改章程、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5.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6.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7.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不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8.公益事业支出未达到规定额度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超过规定额度的;

9.财务管理或资金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10.基金会净资产低于法定的原始基金数额的;

11.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12.基金会理事、监事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

13.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5.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6.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

基金会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视同年检不合格,市民政局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