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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稿时间 :2018-06-15 11:03 阅读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太仓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娄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

就业创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

第一条 明确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将以下十一类本市户籍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认定为我市就业困难人员。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二)女40周岁和男48周岁以上人员;

(三)特困职工家庭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

(五)残疾人员;

(六)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

(七)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八)军队退役人员;

(九)优抚对象家庭人员;

(十)随军家属;

(十一)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家庭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条  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扶持。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积极的就业扶持政策,包括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两项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失业保险参保人员的补贴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其他人员的补贴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承担。

(一)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本市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同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12个月内再次录用的不得申报该人员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二)公益性岗位两项补贴。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将农村劳务合作社相关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招用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持证的残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发放标准不低于年度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40%执行,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首次申请补贴时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以上的,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

(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下列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职工家庭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军队退役人员、优抚对象家庭人员、随军家属、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家庭人员、残疾人员,已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登记失业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女40周岁和男48周岁以上人员。补贴标准按当年度公布的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基数核定缴费金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先缴后补。

(四)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不超过3年,其中首次申请补贴时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以上的,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的,3年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满后,在同一用人单位距退休不满2年的人员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至退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可延长至退休。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或到非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原已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

(五)职业介绍补贴。依法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提供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本市失业人员和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单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分别给予1000元/人、1500元/人的职业介绍补贴。同一人员5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政策。

第二章  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

第三条 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理。

第四条 将求职创业补贴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和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毕业生,补贴标准每人1500元。由市内高校在每年11月前组织申报次年度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第五条 毕业年度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登记连续失业3个月以上的本市户籍毕业年度低保、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和特困职工救助家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申请补贴时仍处于失业状态的,给予本人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1000元。本人至居住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和填写补贴申报表并提供相应的困难类型证明材料。

第六条 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本市户籍毕业2年内首次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见(实)习基地单位录用在本单位见习的毕业2年内来太就业的非本市户籍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录用已获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在职期间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证书应支持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osta.org.cn、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http://www.jshrss.gov.cn/jdfww进行真伪查询)的本市户籍技能人才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参照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办理。

第七条 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本市范围内的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首次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参照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办理。

第八条 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太仓市企业每年新招用毕业年度首次就业高校毕业生10人及以上(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除外),且履行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均满1年及以上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

第九条 小微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太仓市范围内的小微企业及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招用本市户籍毕业年度首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的,按每吸纳一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对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的奖励与民政部门的同类奖励不可重复享受,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

第十条 见习补贴。太仓市范围内经认定的大学生见(实)习基地用人单位,吸纳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本市户籍16~25周岁失业青年及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技工院校高级工以上毕业生,为见习学员购买综合性商业保险,且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学员生活补贴的,由财政给予每人每月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70%的就业见习补贴,见习期限为6~12个月。见习结束后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 带教补贴。根据见习学员人数,对见习基地带教老师按照每人每月150元标准给予带教补贴,待见习结束后与见习补贴一并申报。见(实)习基地单位、见习人员、带教老师应签订三方带教协议,同一见习人员只能一名带教老师享受带教补贴。

第十二条 见习单位见习奖励。对见习期满后见习人员留用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达到50%以上,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见习单位,按每留用一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一次性见习奖励。每年1月、7月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该奖励与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小微企业招用本市户籍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同一就业人员四者只可选择其一)。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校园引才工作。与市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人力资源合作协议的国内普通高等教育院校,成功推介本校毕业一年内非本市户籍毕业生(全日制)来太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对高校予以奖励。由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组织申报。

第三章 鼓励创业

第十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补助。推进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建设,营造良好创业环境,激发全民创业活力。根据本地区特色经济、主导产业和创业类型等情况,合理规划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因地制宜建设具有一定特色和品牌的创业孵化基地。按照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服务能力、基地规模及创业项目带动就业预期等因素。对新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经综合评定后,由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认定补贴。已享受其它条线的认定补贴或建设补贴后再次认定为孵化基地的,不再享受此政策。

第十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绩效考核奖励。对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由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每年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基地绩效考核奖励,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补贴。对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水、电、宽带接入及用于就业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支出,按照实际入驻孵化企业数给予创业孵化基地每户每年1000元的运营补贴。入驻孵化企业应在基地内实际运营且为录用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创业孵化基地每年10月份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当年度运营补贴,申请补贴时基地应如实申报已向入驻企业收取的基本运营管理费,并在补贴中予以扣除。

第十七条 创业孵化奖励。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入驻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可按实际孵化成功(在基地内注册登记,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后仍在太仓市市域内按原经营项目继续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人员留用率不低于60%)的企业数,给予基地每户1万元的创业孵化补贴,创业孵化基地每年10月份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当年度创业孵化补贴。

第十八条 不断优化创业培训服务,拓展培训项目,支持平台开展网上培训,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化创业培训服务,引导市场资源共同推进创业培训,提高创业政策宣传针对性,创业培训应加入创业扶持政策宣传内容,由职能部门负责政策解读。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本市高校大学生,以及参加本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满3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参加经太仓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创业培训且合格,学员抽查满意率达到70%以上的,培训机构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参照SYB培训执行。

第十九条 一次性开业扶持补贴。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以及在校大学生经创业培训合格后在太创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稳定经营10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6000元的开业扶持补贴,同一创业人员不可重复享受。先创业后培训的自主创业人员取得培训证书时间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2个月内的,参照执行。本细则实施前已享受3000元一次性开业扶持补贴的人员不补贴差额部分。

第二十条 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经创业培训合格在太创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先创业后培训的自主创业人员取得培训证书时间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2个月内的,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创业培训合格后租用场地或自有房屋创业,已领取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依法在自办实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租用场地年度租金的80%给予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利用自有房屋创业的给予水、电、宽带等创业基本运营补贴,补贴标准每月200元。租金补贴和运营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创业者凭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不动产登记证、报税证明、经营往来凭证等资料,向创办实体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上一年度补贴。同一场地的创业主体在家庭成员间转换的只能一人享受补贴。同一场地容纳多个创业主体的,年度补贴合计不超过5000元,创业主体之间按租金支付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二条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本市高校大学生及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缴费满3年的外地户籍人员经创业培训合格在太创业,开业3年内录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两年内首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可按每新增带动1人就业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3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吸纳就业的同一人只享受一次政策。

第二十三条 创业企业注销补贴。对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的创业者,企业注销后失业并以个人身份同时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6个月(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以上的,可按照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天使投资奖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创办发展前景好的成长型创业企业,对获得天使投资满1年的大学生初创企业,按照天使投资金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予以奖励。凭天使投资材料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

第二十五条 优秀创业项目奖励。每年遴选出一定数量的可行性和预期成功率较高的大学生初创项目,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在苏州市级以上创业大赛中获奖的优秀项目,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经“太仓市优秀创业项目评审小组”评定给予最高30万元的优秀创业项目资助(与大学生初创企业获得天使投资奖励补贴不重复享受),每季度首月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

第二十六条 推动建立创业项目公共服务资源库。面向社会征集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投资规模较小、投资风险较低、有良好赢利模式和持续增长潜力的创业项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创业项目推介活动,免费向创业人员提供项目推广服务。对经过评审,纳入我市创业项目资源库的入库项目,每成功带动一人创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给予项目提供人(机构)1000元的项目奖励。“创业项目资源库”建设由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实施。

第二十七条 鼓励购买社会化创业服务。调动社会资源,成立由企业家、专家学者等人员组成的创业导师团队,为创业政策制定、创业项目征集评审、创业专项活动推广、优秀创业项目评审、创业孵化基地评审以及其他社会化创业活动提供专业性指导服务,按规定给予指导费。“创业指导活动”由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一次性开业扶持补贴、租用场地创业租金补贴、自有房屋创业水电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象为开业三年内符合条件的首次创业人员,以初次领取营业执照时间作为起始时间,一人多照不可重复享受。以纳税申报和经营资金流水做为正常经营的认定依据。

第四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九条 建立职业培训项目开发机制。以行业、企业和劳动者需求为基础,建立职业培训需求调查和培训工种发布制度,促进职业培训的规范化、标准化。加强职业培训项目标准开发,在企业、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中确定培训项目标准开发主体,完善培训要求、课程内容、培训方法、师资和考核等技术标准,探索实行“职业培训包”开发和应用模式。

第三十条 完善劳动者终身培训机制。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培训,对农村劳动者重点实施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对城镇失业人员重点开展转业转岗培训,对新成长劳动力重点推进劳动预备制培训。鼓励支持企业开展新员工上岗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在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

第三十一条 健全职业培训成果购买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通过市场供需调节实现培训资源与劳动者需求的有效对接。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逐步建立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和实现就业相挂钩的差异化培训补贴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对参加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谁出资培养、谁享受补贴”的原则给予补贴。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与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合作,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培训。

第三十二条 完善职业培训服务管理机制。加强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教师在职培训和到企业实践的制度。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推动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适应多层次提升职业技能实训能力需要,重点建设一批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现代服务业等专项公共实训基地。

第三十三条 落实技能培训扶持政策。

(一)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家庭子女、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以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人社部门规定要求参加免费职业培训,依照现行相关职业(工种)规定根据培训项目及成效给予培训和鉴定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市户籍劳动者,按人社部门规定要求参加免费职业培训,根据现行相关职业(工种)规定根据培训项目及成效给予培训和鉴定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与企业内训重复享受,且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相同工种相同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三)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具备晋升职业资格申报条件的人员,参加市人力资源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组织或委托举办的全日制高技能人才培训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全额学费奖励,分别为高级工2000元、技师3200元、高级技师4500元。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培训的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补贴金额由省级补助和本级补助组成,本级补助根据省级补助动态调整。

(四)具有劳动能力和提升职业技能愿望的外省、市或本省进入我市务工的劳动者,到人社部门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可以享受规定的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且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相同工种相同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五)鼓励本市户籍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技能培训。除按现行规定享受免费培训外,对35周岁以下参加太仓市人力资源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组织的全日制中级工、高级工技能培训项目,并获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训人员,参训期间给予20元/天的生活补贴;对本市户籍大中专毕业生、已取得高级工资格的其他人员参加市人力资源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组织的全日制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并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参训人员,参训期间给予30元/天的生活补贴。

(六)鼓励本市企业开展内部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企业对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本企业在岗或新录用员工,开展企业内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根据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参照《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收费分类标准》相关职业(工种)分类中对应工种已有培训和鉴定补贴最低标准的50%、给予定额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人。企业新招收本市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七)鼓励各类从业人员参加市人力资源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对参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与组织举办的技能竞赛,并获得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职业资格等级标准考核合格后,颁发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对积极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的单位,根据具体项目给予相应竞赛补贴。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就业创业资金的保障。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引导资金中基金承担的部分,每年年初由人社部门确定项目范围和金额,上报太仓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执行;公共预算承担的部分,由市级财政统一纳入年初预算,业务年度结束后根据人社部门提供的业务数据,市镇两级按7:3的比例进行分担。

第三十五条 建立就业创业奖补贴信息交换机制。相关职能部门需向业务经办部门及时提供就业创业奖补贴审核所涉及的部门信息,便于业务经办部门及时掌握就业创业奖补贴政策享受主体的动态信息,避免骗取补贴、多头补贴、重复补贴等情况的发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加强监管

第三十六条 享受奖补贴的主体情况必须进行公示,公示应在明显位置并不少于5个工作日。面向个人的奖补贴应在居住地社区(村)进行公示,面向创业实体的奖补应在实体内部及相应的官网公示。

第三十七条 公示期间受到举报的奖补贴主体由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调查,涉及到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积极参与,所在地社区(村)及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协助调查。调查属实的列入失信名单,骗取行为主体和配合者自查实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享受一切就业创业奖补贴政策。

第三十八条 加强就业创业资金使用的事后监管,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就业创业奖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的审核稽查,社区(村)和各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应予以积极配合。对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就业创业奖补贴资金的,经查实后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列入失信名单,依法追回所骗取资金,骗取行为主体和配合者自查实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享受一切就业创业奖补贴政策。

 

第七章 其他

本细则自《市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太政发〔2018〕19号)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3日印发

 太政办85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