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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有关社会保障对象生活救助(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稿时间 :2018-06-28 15:12 阅读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太仓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娄东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根据苏州市有关文件精神,从2018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有关社会保障对象生活救助(补助)标准。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875元/月提高到945元/月。

二、原享受生活补助的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由原1405元/月提高到1520元/月。

三、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标准由原2210元/月提高到2360元/月,社会散居孤儿标准由原1660元/月提高到1880元/月。

四、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生活救助标准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原政策规定随低保标准同步调整。

标准提高后的资金来源及分担比例按原规定执行。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团体。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7日印发

 太政办9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有关社会保障对象生活救助(补助)标准的通知).doc